70歲的王男離婚37年未養2女,台南地院認未盡扶養義務重大,裁定免除2女扶養義務。(記者王捷攝)
70多歲王男離婚後離家37年,未扶養2位女兒,但他認為現在無業又無財產,女兒也成年了,每月要各付1000元扶養費給他,女兒反指從小由外公外婆撫養,聲請免除扶養義務,台南地院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。
裁定指出,王男與前妻結婚後生下2名女兒,1988年離婚,約定子女權利義務由前妻負擔,他離婚後即未再支付任何生活費。其後王男再婚,又與第二任妻子生下一子一女,2011年再度離婚,現年超過70歲,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,自稱因健康欠佳找不到工作,名下也沒有車輛與不動產,難以維持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