鄒姓男子去年7月開著租來的自小客車上國道,卻因多次變換車道超車惹怒鄰車,兩車開始在國道上互相逼車競速,最後鄒男加速緊貼鄰車發生碰撞,兩部車靠邊停下後,鄒男還下車朝對方駕駛座噴洒辣椒水,事後因危險駕駛被開罰18000元罰鍰及吊照3年。他不服提告抗罰,主張多次加速、變換車道等行為屬緊急避難,但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,判鄒男敗訴。
判決指出,去年7月18日下午4點半,鄒男駕駛租來的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18.3公里處時,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。警方事後認定鄒男違反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「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因而肇事」,並移送主管機關裁決,最後台中市交通裁決處對鄒男開出18000元罰單,並吊銷駕照3年,還得參加交通安全講習。
鄒男不服提告抗罰,辯稱當天他是被對方車輛緊貼跟隨,才踩油門加速甩開對方,屬緊急避難行為,希望撤罰。